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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虽已投保,挂车未办交强险也得赔偿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4-18 09:08   https://www.yybnet.net/

编辑同志:

我有一辆牵引车,并办理了交强险,但就挂车则没有投保。半年前我驾驶该车时,挂车部分将行人郭某撞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加上郭某10级伤残的损失共计4.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可事后不但保险公司拒绝按交强险理赔,甚至法院也没有按同等责任让我与郭某对半分摊损失,而是判决我承担4.7万元。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万 彤

万彤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挂车也属于机动车。公安部颁布的《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将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其中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的道路车辆,你用于载运货物自然当属其列。另一方面,挂车也应投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挂车既然属于机动车自然也不例外。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甚至已明确将挂车列入机动车范畴,且规定挂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费率。再一方面,你必须对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承担对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你没有就挂车投保交强险,导致郭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你必须就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你在交强险内应赔偿的金额为12.2万元,而本案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并未超过规定限额,也就只能由你一人承担。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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