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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绵阳日报 2012-12-02 09:37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从2012年11月1日起进行依法集中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属于高利贷,高利贷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正常民间借贷。

三、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资金基于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对外出借资金的行为,虽然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的,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借贷双方应当及时通过协商等途径,调整约定利率至合法范围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或在相关司法程序中主动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

四、重点打击以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集资诈骗等行为;重点打击因“高利贷”引发的故意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发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或借款)并以利息收入为其经常性收入来源,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国家公职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通告发布后,符合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情形,对主动纠错、主动调整、主动说明情况的,依法保护其本金和合法利息;对拒不向有关机关主动说明情况,甚至恶意虚假诉讼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取非法行为讨债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六、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举报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0816-2498127)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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