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日前,右江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苏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某系右江区某单位职工,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5月9日18时许,在右江区某单位办公与住宅集一体的小区,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内驶出,至小区道路一转弯处时,轿车靠道路左侧行驶致左车头与放学归来的女童琳琳(化名,女,8周岁)发生碰撞,致琳琳被左车轮碾压当场倒地。事故发生后,苏某立即拨打120求救,并向单位领导汇报。119和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将车子抬起,但此时琳琳已经没有了呼吸。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琳琳因交通事故碰撞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琳琳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右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苏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万元。苏某已赔付了包括丧葬费在内人民币43.98万元,余款3.02万元定于1月31日前付清,据此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发生于小区内,不属于我国国道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交通肇事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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