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苏传清夏群珍)一男子朱某被皮业公司辞退,因此对公司的保安队长余某不满,便蓄意报复,持棍将余某打成轻伤。2013年1月9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8月,朱某被钦州市某皮业公司辞退,朱因此对公司保安队长余某不满,便蓄意报复。9月5日16时许,朱某在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某电子修理店内见到余某,便持一条木棍在该店门前将余打伤,余某被打后跑开,朱某又持棍将余某的摩托车砸坏。经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近日,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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