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公安消防总队向记者透露,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违规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发出《2013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从7日起执行。
通告要求,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建筑工地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人要被罚款100元到500元,或者被治安处罚。
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巡查看护。烟花爆竹储存点、销售点、燃放点防火间距、用火用电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将被拘留10到15天。
通告还特别提到燃放“孔明灯”的问题,严禁在主城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孔明灯”。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据《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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