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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入法将加重“不得已之恶”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2-01 15:46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

(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鞭刑”入法的建议,不少民众“无条件反对”,认为这是在“开历史倒车”,是践踏尊严人权与野蛮粗暴的手段,与法治文明、保护人权的要求相悖逆。但也有民众表示“有条件”支持,认为对于贪官酷吏,不鞭不行。

民众的“有条件支持”,显然是对贪腐深恶痛绝语境下的非理性情绪表达。在诸多关于反腐的讨论中,甚至都不难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暴戾表达。因而,这种非理性声音,用意并不在讨论“鞭刑入法”的合理性。

法治并非简单的打屁股式的惩戒,而在于建立秩序维护机制。需要实施惩戒的时候,往往是罪恶和不幸已经发生。法治着重于提前设立行为标尺,而非事后大刑伺候的威慑。

文明的社会,总是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人权和捍卫尊严,人道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而刑罚的设立,实际上是种“不得已的恶”。为什么提倡死刑要慎用,目的是警惕和预防这种“不得已的恶”被扩张和滥用。

而要防止这种“不得已”的恶被加重,除了约束已有的刑罚手段,更需避免更多的刑罚手段尤其是酷刑进入法律。建议“鞭刑”这种野蛮而残酷的肉刑入法,无疑是让这种“不得已的恶”再添罪孽。至于效法新加坡等国家的理由,显然是经不起驳斥的。虽然新加坡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具有先进性,但如此侵犯人权、践踏尊严的“鞭刑”,是落后和野蛮的。既然是落后与野蛮的刑罚手段,又有何借鉴的意义?

法治建设,不能迷信手段,更不能滥设、滥用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刑事犯罪率高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当然需要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上多下工夫,只有提前干预和介入,才能尽可能避免犯罪的发生。如果只是依赖和迷信惩戒手段,司法职能机构只懂得“处理后事”,即便刑罚再严苛残酷,也恐怕难以换来长治久安。

鉴于对刑罚是种“不得已的恶”的认知,为了不增添法治中的“不得已”,基于人权保障,无条件反对“鞭刑”等酷刑入法应该成为社会共识。

·时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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