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缺少制度保障,“等钱救命”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命题。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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