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告人王某与父母租住在通川区,常年从事废旧品回收。平常王某脾气暴躁,性格偏激,其家人经常喊他“癫子”。2012年7月1日上午,王某因收废品与家人闹矛盾。下午6点,王某在家门外,持刀刺伤正在玩耍的侄女王月(化名,6岁)后,又将1岁的侄女王敏(化名)刺伤。经抢救,王月无效死亡,王敏鉴定为轻伤。
案发当晚,王某被民警抓获。2012年7月6日,经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持刀刺伤王月和王敏身体,造成王月死亡、王敏轻伤的严重后果,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鉴于王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彭凡珊)
患精神病多年竟不知
男子持刀刺杀两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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