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 陈明华)去年6月30日,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6名女孩在附近水库戏水时,有4人不幸落水造成3人溺水身亡(本报曾报道,详见2012年7月3日)。为此,三名被害人的家属将水库的责任单位告上法院,一审后提起上诉。今年3月20日,经过钦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调解,水库单位承诺一个月内分别补偿三个受害家庭25000元。
经查,2012年6月30日是星期六,钦北区平吉镇刚刚小学毕业的三个班姓女孩到邻村找潘某(在读小学四年级)等三个女同学去某水库边潘某伯父的荔枝园摘荔枝。一行六人摘完荔枝,班某等三人下到水库的水边洗手嬉水,潘某等三人在离水库边较远的地方等,在对岸钓鱼的村民大声提醒她们水库边滑不要玩水。因青苔湿滑,三人不慎滑入水中,潘某自认为自己懂水性,便下水施救。岸上的另两名同学大声呼救,在对岸钓鱼的村民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跑过来施救,由于路途较远,只救起班某某。后续赶到的村民将另外三个学生打捞上岸,经卫生院医生鉴定,另外三个学生已溺水身亡。
事发后,被害人的父母分别起诉水库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张被告向每个家庭赔偿损失各151696元。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水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场所,案件中的小孩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们在学校时,学校和家长教育她们不得到水库嬉水玩耍,因此,溺水死亡原因是其自身因素以及监护人监护不力;各被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水资源的行政管理、水库、大坝、灌区渠道水系等水系控制建筑物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但对他人擅自到水库里游泳溺亡没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害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不久,被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在钦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向。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表示考虑到上诉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对每个受害家庭适当补偿25000元,上诉人同意每个家庭得到补偿25000元后,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民事权利。
鉴于各上诉人家庭经济困难,中级法院也决定其免交二审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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