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百姓对“打屁虫”可谓恨之入骨,可什么时候才能彻底把“虫”扫荡干净?
唐某、郑某和刘某是好朋友。郑某有一辆燃油助力车(48CC),俗称“打屁虫”,没有上牌。
2011年7月22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唐某驾驶郑某的“打屁虫”,搭着郑某和刘某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时,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摩托车司机是肖某,他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也未戴安全头盔。
当晚,由于双方速度都比较快,事故造成一死三伤。
经交警认定: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经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逆向行驶违反右侧通行原则,负主要责任;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郑某、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某和死者郑某家属方认为本车是燃油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上不了牌照也没法投保,对损失应直接按双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唐某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执一词。一、二审法院在核实有关事实后,均认定唐某驾驶的48CC燃油助力车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唐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多万元。
记者梁剑通讯员余作才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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