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这个总共15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将于4月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相较旧解释,新解释对“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幅度不大,但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数额较大”标准由“500元-20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由“5000元-2万元以上”提高到“3万元-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3万元-10万元以上”提高到“30万元-50万元以上”。
孙军工介绍,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法院应予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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