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才彦因经济拮据,意图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2005年1月24日,他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经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该店在1小时内汇款5万元。该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防爆预案,出动警力300余名对商场进行安全排查,造成该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随后,袁才彦又以相继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上海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虹商场、南宁市百货商场电话,以放置炸弹、引爆炸弹等手段威胁要求对方汇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点评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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