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实施执行近十年的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其主要内容和一些基本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通百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对新政策的了解:
一、在名称概念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取代“城市房屋拆迁”,其内涵更丰富,内容涉及面更广、更清晰。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并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行为。
二、法律主体来说,以往拆迁项目的主体为“拆迁人”(项目建设单位),其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甚至是私人;而现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就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就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负责。
三、以往的房屋拆迁行为,由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以发放“拆迁许可证”方式确认,具体的拆迁工作由拆迁人自己进行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从多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而现在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征收程序更加规范,民意得到充分尊重。新条例规定:征收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五、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做了要求。新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明确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和内容。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需要提醒的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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