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方28日表示,27日咬死女童的藏獒已被收容,其主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6月27日晚7时许,河北省邯郸市人王某(女,29岁)领其3岁半的女儿李某到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内一工地的小卖店内买水喝,母女二人刚进入到商店的院内,突然从围挡的院内蹿出一条黑色藏獒,将李某的脖子左侧咬住,孩子母亲等人急忙用砖头、木棍驱打,藏獒被打跑后,商店服务员马上联系商店主人的哥哥驾车将李某送到大连附属第二医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晚10时29分,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河口边防派出所民警前往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立即控制肇事犬和其主人。经警方调查,该小卖店由瓦房店松树镇人毕某承包,毕某主要为该工地开水车送水,小卖店平时由其嫂子进行日常经营。该肇事犬系毕某于2012年4月份抱养,未按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肇事犬主人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
烈犬致人死亡重伤主人必担刑责
原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的 “狗咬人”,再次成为了焦点新闻。
一般的狗咬人事件,根据民法中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饲养人和管理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养犬人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罪名,绝非赔钱就能了事。
“除了犬主主动纵狗杀人伤人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其他狗伤人的事件,如果造成了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就会被认为是过失犯罪。”常铮说,以藏獒为例,这种猛犬杀伤力很强,如果养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或者是在遛狗的过程中伤了人,都是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肇事犬虽被控制,但仍狂躁不止急诊室外,白浴巾下躺着殒命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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