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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何以被刑拘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6-28 15:22   https://www.yybnet.net/

23岁的张某,今年年初在浙江台州打工期间,带一群孩子上山摘杨梅,因下雨路滑,10岁女孩小丽不小心掉进深度不超1米5的蓄水坑。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12岁男孩小江自己去救,俩孩子不幸一起溺亡。张某说,出手相救怕被家属赖上讹钱。张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

(6月26日《钱江晚报》)

因扶倒地老人而被起诉的“彭宇”案发生后,怕被诬陷就成了一个很好的托词,一些见死不救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为冷漠寻求心安理得。一些人见义不为,怕牵连自己,骨子里冷漠找个遮羞布也就算了,眼下,明明和做好事无关,明明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却袖手旁观,如此见死不救,早已超出了道德层面的不作为,岂能还用“怕救人被诬”为自己开脱?

对张某被刑拘,不少人疑问见死不救,怎会涉嫌故意杀人。的确,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要负刑事责任,见死不救主要受道德层面的谴责。该男子被刑拘,是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张某带一群未成年人游玩,显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小孩意外落水,即便张某不会游泳,也有责任想办法救孩子,而不是站在一旁不采取任何行动,甚至悄悄离开。

换言之,张某的袖手旁观,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事实上,由于负有特定义务而“见死不救”以故意杀人罪判刑的,全国已有多起先例,比如2009年,为摆脱男友的纠缠,武汉蔡甸17岁少女倩倩(化名)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就被判故意杀人罪。正如法学专家所言,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职务或者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人,没有去救助,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了危难是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

生活中,很多人常常误读见死不救。须知,在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不只是道德上的冷漠,还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就如开车撞了人,不能也因为怕被讹,就驾车逃逸,而不顾自己有救助伤者的义务。

怕被讹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不求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但在不将自己置于风险中的前提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是每个成年人应该做的吗?

·肖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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