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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饿死家中考验儿童保护法制完备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6-25 15:22   https://www.yybnet.net/

6月21日,南京市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独自死于家中,尸体已经腐烂。据了解,两女童的父亲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入狱,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一度下落不明。警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将女童母亲刑拘。

如此人伦悲剧,不能不令人黯然心碎。作为两名女童亲生母亲的乐某,乃是首当其冲的元凶,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追究。但在强烈谴责乐某个人之余,还应进一步站在社会层面做更多更深入的检讨反思。

应该说,从现有信息来看,对于两名女童的不利生活处境以及可能面临的种种养育风险,当地社区和政府职能部门并非完全没有察觉,也并非完全没有采取帮扶救济、防范措施。可尽管如此,仍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不得不说,更深层的根源其实主要还在于,在保护类似深陷问题父母困境的儿童问题上,目前我们还存在不少法律漏洞,难以为此提供完备有效的法治救赎手段。

对于像乐某这样严重不称职的母亲,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操作的剥夺其抚养权的规定。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该条法律规定中的一些关键性可操作问题,如“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都一直缺乏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和司法解释。这导致在具体的儿童权益保护中,这一条款很难得到落实。

而在儿童收养上,同样存在漏洞。如《收养法》虽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但又要求“须双方自愿”。这意味着,若其拒绝送养,外人也很难为了孩子的利益而依法强制将他们从其不够格父母身边拯救出来。

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而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也明确,“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这种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父母显然也不能例外、同样适用于其抚养监护行为。而要真正充分落实这样的保护原则,无疑还亟需相关儿童保护法律法治的全面细化完备,尽快堵住其中存在的各种漏洞。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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