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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应及时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3-07-03 06:3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为母子关系。2002年1月29日19时许,张某离家外出失踪。2006年5月,张某之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死亡;2007年6月14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张某死亡。2011年6月27日,李某认为张某系回单位上班途中走失,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查后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李某对该决定不服,遂起诉。

审判情况

法院对李某的起诉审查后认为,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申请时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是合法的,遂判决维持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法官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均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办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因此,对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某于2002年1月29日离家外出失踪,2007年6月14日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其母李某2011年6月27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申请时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合法的。

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使工伤职工丧失工伤待遇请求权,导致工伤职工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法官提醒,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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