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朋友李强。”2011年,小丽通过丈夫认识了同在福建打工的李强,两人很快就住在一起。随着感情升温,小丽和李强一起前往新疆与李强的父母一起生活。2012年6月,小丽回到渠县准备与丈夫何某办理离婚手续。随后,李强也跟着回到渠县,与小丽同居在朋友的租住屋内。
2012年7月3日,何某与小丽到渠县人民法院协商离婚未果,便与叔父一起到一律师事务所找小丽的代理律师协商离婚的相关事宜,途中遇见了正在等车的李强,于是,何某给姐夫黄某打电话:“小丽的情人在这里,你快来帮我处理一下。”打完电话后,何某就上楼去找律师。
黄某接到电话后来到律师事务所与何某汇合,二人下楼时再次遇见李强。何某上前谴责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李强则称小丽是自愿和他在一起的,不肯赔偿,于是,何某与李强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何某从裤兜里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李强左胸部,李强被刺中后向前奔跑二三十米后倒地,后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何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3000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杀害李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何某是因其妻与被害人李强有婚外情,加之受到被害人李强的言语刺激而激愤杀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再加上被告人自首,其亲属代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彭凡珊 刘民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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