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初,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对北京市丰台区涉嫌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一家名叫“华夏国博”的收藏品文化交流中心涉嫌违法行为。从该公司总部,警方搜出约60余万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些被非法搜集后整理而成的公民信息单,堆积如山,足足装了4车才被全部拉走。(据8月15日中国网)
在当下社会,没有受到商家各类推销信息骚扰的公民已经不多见。开了新车、买了新房、怀了宝宝,死了老人都会有大量电话短信呼啸而至,令人不胜其烦。这不仅让人产生如下疑问:中国多少公民沦为了“透明人”?个人信息又是怎么泄露的?
央视作过一个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据警方披露,不法分子非法获得公民信息大致通过如下渠道:1、通过病毒软件盗取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2、从互联网上收集人们无意中留下的个人信息;3、人们平时交易,会给商家留下个人信息,商家将这些信息打包售卖;4、一些机构人员,将信息库的数据非法卖出。“经销商”拿到这些信息后,与骗术相结合敛财。
其中暴露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商家唯利是图,有关公共机构为虎作伥,以及相关监管制度、能力的滞后甚至缺失。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在个人简历、求职信、银行开户、网络注册、住院、填写各类表格的过程中,包括姓名、年龄、血型、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许多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
面对如此脆弱不堪的个人信息保护环境,这首先提醒公民务必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比如不要贪图小利,接受各类商业调查,并对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一旦遇到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情况,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但现实是:由于整个市场在激烈竞争之下,加上一些商家缺乏起码的职业操守,并与一些公共机构结成强大利益链,跨省异地作案,不仅使普通公民维权成本高昂,甚至也为公安机关办案造成调查难、取证难的现实阻力,以至于需要通过成本代价高昂的运动式执法来震慑打击。
根本在于立法的滞后。2009年之前,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明确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应有所收敛。但由于其防范和惩治的重点都是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而相对比较忽视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应对,导致此类犯罪不仅没有有效遏制,反而在一些地区有上升的趋势。
各界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此起彼伏。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专家指出,现在的行政执法处于一个执法权高度分散,没有专门的执法部门,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很多情况下,角色划分不清晰,行业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执法,存在利益上的纠葛,行政执法上力度非常弱。耐人寻味的是,早在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8年后仍如泥牛入海。
我国目前网络用户已超过5亿,手机用户突破10亿。银行、医院、通讯公司、保险公司,往往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主要的渠道,本应对这些单位的行为作出更严格约束,制定专门的规范、标准,明确相关责任和惩处措施。然而,这些机构往往都是拥有强大影响力的机构,且往往与权力部门关系密切,无疑会成为个人信息立法的潜在阻力。加上当下转型社会矛盾高发,个人信息保护必然和一些地方部门维稳工作形成一定冲突——斯诺登事件也暴露出个人信息被政府侵犯已是全球面临的法治难题。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共识是:个人信息是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完善法律的保护,绝不能变成一些人牟利的工具,否则,人人自危之下,岂能有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石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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