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驾摩托车在绵三路被汽车撞伤,却于13日,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来,李某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涪城法院审理的首例醉酒驾驶被撞,伤者获刑案。
2012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绵三路行驶时,遇一中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被撞伤。后公安机关对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周兰兰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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