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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不是“免责牌”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3-10-14 12:40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生命应当保有基本的敬畏,才能避免自杀和自伤事件的发生;更何况,学生的心智尚不健全,尤其需要教育者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治隐患防事故,给予每个学生“免受伤害的恐惧”。

自杀免责的前提是什么?是学校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四条便是“学生自杀、自伤”。按说,有了法规上的规定,学校要求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似乎有其法理性。不过,从责任和人性的角度来说,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

自杀免责的认定,不是靠一纸责任书就能完成。能否免责,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上无不当之处,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认定需要司法部门在调查之后才能确定,而不是靠学校与学生的一纸免责书。相反的是,如果一纸免责书可以让学校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么其就会存侥幸之心,反倒会放松自己的责任要求,更多的强调了学生自身的责任,并导致学生自杀案件高发。因为,自杀免责书不过是推卸责任的另一端。

一个常识是,学生只要在学校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学校都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因为学校是学生的保护机构,强签“生死状”其实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推责算计。然而,“自杀免责书”之类的责任转移,并非一校之举,早在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的《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就有同样的规定。自然,在其他行业和领域,“生死状”也不乏其例。比如不久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而一些企业也将此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如河南汤阴县瓦岗肉联厂要求职工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

尽了职责并不代表没有责任,考量尽责的好坏,按照通常的说法,“不看过程看结果”。事实上,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并不在于基础约定,也不在于安保条件,而在于人性的管理和对学生心理的关怀。马加爵杀人案就是一例。很明显,有没有“生死状”,学校当承担责任还得照样承担,一张“生死状”起不了“免责牌”的作用。

所以,与其强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扎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这才是学校应有的态度和作风。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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