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喜军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在长春市某学院门前等候班车时,到附近的许家林夫妇经营的“为家超市”购买饮料。见许家林几次到超市门口停放的越野车内照看儿子许皓博(被害人,殁年2个月),且未用遥控器开车门,周喜军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周喜军趁许家林夫妇忙于卖货之机,打开车门上车,发现许皓博在车后排座上熟睡,仍驾车沿长郑公路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7时7分,许家林夫妇发现越野车及许皓博丢失后报警,并给“交通之声”电台打电话求助,引发社会公众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
周喜军为避免被发现,掰下前后车牌,将车主原本绑在四个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拿到车内继续驾车逃亡。其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用红布条猛勒许皓博颈部,致许皓博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埋入路旁积雪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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