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被告王某于1987年分两次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永兴分社借款共计9000元,约定半年内归还。可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不还款,信用社多次催收无果,期间还委托律师上门催收。26年后,信用社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由于欠款时间太久,该借款应收的利息都已经超过3万元。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归还借款和法定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4月14日及同年5月30日,被告王某以做木材生意和购抽水设备为由,两次向永兴信用社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书》、《担保借款契约》,约定月利率分别为10.8‰和9.6‰。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逾期罚息等权利义务。借款到期后,王某未予归还。经信用社多次催收,被告王某于2009年5月在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上述两笔借款共计9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并订立书面还款计划承诺,定于领到房屋拆迁赔偿款后立即还清。2010年6月,王某领取房屋拆迁赔偿款后,仍未归还信用社借款,涪城信用社永兴分社只得将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信用社借款,逾期未予归还属实,且订立还款计划也没有履行,遂判决王某偿还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永兴分社借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元自1987年4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2000元自1987年5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利息)。
(李茂嘉 本报记者 孙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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