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江一个废弃的沙场上,蒋某和梁某失去自己年仅14岁、16岁的生命。蒋某和梁某的监护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原沙场承包人杨某、村民委员会和县水务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其孩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监护人承担主责,双方当事人服判。
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14岁的儿子蒋某和16岁的梁某与其他3个未成年人连续3天在原告所在村社的河道内游泳玩耍。第3天,5人先是在河道浅水区玩耍,后蒋某和梁某看见河岸边有一个采砂用的浮筒(用油桶自制),两人便将浮筒搬到水中央,并站在浮筒上向河道深水区漂去,后因浮筒失去平衡翻滚,两人掉进深水区溺水而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县水利局系该河道的管理机关,但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因此不具有民事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在采砂作业停止后对采砂现场及采砂浮筒没有及时清理,事故是在批准采砂有效期限之后和被告杨某停止采砂之后发生的,因此被告杨某具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被告村委会不是该河道的法定管理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两个孩子的父母明知孩子在该河道连续三天游泳玩耍,未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最终酿成大错。故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胡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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