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当四川省局地出现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情形之一时,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区、乡镇安监机构、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监局。
《应急预案》明确,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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