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有人担忧“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政会带来离婚热,“离婚—结婚—再离—再结婚”的“避税法”让本该严肃的税负变动略显尴尬。
事实上,新政策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所有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无论是房产证更名、加名、减名,还是变更房产持有份额,都将免征契税。这个措施真是非常正当合理,不仅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伦理。但是,在强调“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契税”的上述这些合理性的同时,回到眼下高房价的社会现实,恐怕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免税政策或许也会为此前在房产领域一直存在的利用“假结婚假离婚”方式“钻空子”避税,提供某种便利。
其实早在2011年,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婚前房产加名潮之后,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就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名字须缴纳契税,但是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强烈质疑。紧接着,财政部、国税总局一周之后便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这一次的通知,既再度确认了当年的规定,更极大地扩大了免税范围——不仅加名免税,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将免征契税。就像当年免征“加名税”被称作民意的胜利,站在公众立场,此番规定当然更是人性化的举措——夫妻之间,在最重要的家庭财产,也即房屋土地权属上,有望真正做到不分彼此,免征契税的新规也因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只是即便是这么好的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该通知一出,网友就晒出了一套方案引发关注——AB共有一套房想卖给C,首先把房产过给A,AB离婚,然后AC结婚,再把房产过给C,AC离婚,AB再复婚。对于一套动辄上百万的房子,契约即便点数不高但数额也不会很低,如果折腾一下民政局便可免上万元的契税,估计“假离婚”的情况也不是没可能发生。
但是无论如何笔者还是觉得,或许真有一些家庭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选择离婚,过去通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还需要缴纳1%的契税,是有一定成本,而现在免征契税后,夫妻离婚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的成本将为零,但是,离婚的感情成本、家庭成本等风险成本要远远大过1%的契税成本。也就是说,想要离婚的什么也挡不住,但笔者相信绝对很少有人为了契税成本而去离婚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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