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1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办法”一个“预案”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其中《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出现6种情形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问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为:12388;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为:12331;各级农牧部门举报电话为:12316。
《问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等6种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有关行政许可等9种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问责办法》指出,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全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开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等6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追溯义务及具体方法。要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率先将生猪等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
《农产品追溯办法》主要明确了四川省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追溯的环节、追溯的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在追溯步骤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先行追溯,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在追溯方式上,先以产地证明、索证索票等纸质追溯为主,逐步实行电子档案、条码标识信息追溯;在追溯环节上,主要追溯农产品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
《农产品追溯办法》规定了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明确了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对接,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动物产品追溯的办法。提出要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制度。
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等级、组织指挥体系、监测与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规定各地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依法控制问题食品及相关物品,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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