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广东潮州,据潮州中心医院医生爆料,该院消化内科收治一酒后急性酒精中毒患者,下半夜抢救无效死亡;今天中午家属纠集了100多人,押着昨晚的值班医生在医院内游行,边走边喊:“就是这位医生害死了死者”,被游行的年轻医生边走边哭,持续约半个小时。据了解,参与围堵医生的两名嫌疑人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3月6日中国新闻网)
人死不能复生,这是世界上最让人悲伤的事情。因此,我们都能充分理解死者家属的悲愤心情。当然了,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谁都不能说这位被游行的医生就完全没有责任,也不能说这位医生就必须要负全责。关于事故本身,我们更希望当地卫生部门能够开展事故调查,还原事实本身——在事实没有得到还原之前,所有的价值评判都经不起推敲。
医生渎职也好,操作过程失误也罢,这都需要有明确的罪责认定。如果是医生的问题,卫生部门要对之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还可以引入司法部门;如果还有分歧,则双方可以走上法庭。除此之外,我们就要明确这种游行医生的做法就是没有争议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即便你能纠集起许多家属,也不应该凭借“人多力量大”这样一种不正当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欺侮。
这件事,与前几天某电视台主持人发布的“想砍医生”言论,有着本质的区别。主持人发布“想砍人”的微博,只是表达出了自己的想法,并没有付诸实施,而这一次死者家属的辱医行为是在赤裸裸地对医生进行种种不合乎法律的“私人制裁”。这已然越过了法律准绳,甚至有故意犯罪的味道。
一个必须要明确的原则和底线是,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不能被别人非法限制,这是《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格层面,任何人的尊严,也都不能被别人侮辱。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侮辱别人的人格,是丛林社会里的处事法则,是“私设刑堂”的做法。这种做法,说的大一些,是无视法制社会中的公共秩序,说得小一些,就是一种暴力侵犯。
我们倡导维护医生的权利,不代表我们对于医疗事故放弃究责,更不是说这位医生没有过错。而是说,在法治文明社会中,事实没有搞清楚前,我们更需要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人人都可能犯错,也都可能对别人的利益、健康甚至是生命构成威胁。这需要从国家制度到每一个行业规范,都建立一套合理规范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与问责制度。比如,在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的医疗事故认定是不是“全世界最难”?医疗体制对于出现事故医生的问责是不是总是轻描淡写?对于患者的赔偿又总是不及时、不到位?
如果说“南京护士被打瘫痪”事件是官员的“恃权凌弱”;那么,这一次对医生进行游行则是“恃众凌弱”。而在法治和文明社会中,无论我们遇到了什么难题或者遇到了多么让我们无法容忍的恶性事件,我们都要清楚地记得,事实首先需要认定,在此之前,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人格以及尊严,就是尊重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与尊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才是解决一切冲突的正道。这个世界是公平的,所有的强势与欺凌,都有可能受到相同力度的反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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