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赵子钦)一名80后青年黄某某工作时打他人备用电缆主意,伙同表哥和两名越南打工男子盗卖换钱,案发后其家属赔偿并修复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一审获刑一年半,其上诉请求轻判。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黄某某在钦州港兴业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安装消防设施工程中发现停车场顶部线槽内、配电房内有备用电缆未通电,7月16日11时许,黄某某和两名越南打工男子(另案处理)盗卖电缆16.2米。7月19日晚,黄某某伙同表哥邱某某(另案处理)又盗卖电缆15.37米。7月24日晚,黄某某伙同邱某某、两名越南打工男子等人再次盗卖电缆7条。 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7241元。案发后,黄某某的亲属代其出资修复被害单位被损坏的电缆。
原判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数额较大,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经代被告人修复损坏的电缆并取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上诉。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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