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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食药警察需先立规矩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4-04-04 11:43   https://www.yybnet.net/

基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种种乱象,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建立一支覆盖全国、打击食药违法犯罪的专业执法队伍,以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这样的执法者被称为“食药警察”,称谓本身寄托了人们对食药治理的期待,因为在所有行政执法力量中,警察是拥有最强执法权且武装最好的专业队伍。

原本我国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并不缺乏组织力量,但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权有限,面对违法犯罪案件时常显得力不从心。而近年来食药违法犯罪案件高发,且呈现出跨地区作案、犯罪手段隐蔽化等特点。对此,在现有执法力量基础上设立“食药警察”,不失为治理良策。

但同时,法治社会的公民对政府组织的扩张,应保持一种理性警惕。行政机构的增设,不难找到公共治理需要的正当理由,也很容易遵循法定的程序设立;可要保证新设立的“食药警察”不走样,在具体的机构调整中不掺杂私利,赋予它的执法权不失守也不滥用,还需要提前考虑周详。

美国学者唐斯认为,官僚组织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倾向,而不管是否真正存在服务的需要,因为组织的扩张通常都会增加其领导者的权力、收入和声望。“食药警察”在法律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新机构的归属、人员编配、具体权责分工等,仍是一个利益配置的过程。往往机构尚未成立,焦点就集中在如何找到一个“好婆家”、下面能设“几条腿”(小单位)等问题上,反映出人们对机构改革中利益的极度关注。

除此之外,更需要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将“食药警察”真正安排到执法一线,而不是拥挤在机关,平时在办公室喝喝茶、看看报、玩玩游戏打打牌。从现代治理趋势看,发达国家对行政组织多采取扁平化管理,大幅削减中间的机关层级和管理干部,将力量重心配备到一线执法前沿。我国一些领域之所以秩序失范、事故频发,甚至陷入运动式执法的怪圈,原因之一就是执法者平时不在岗,未能从制度和机制上将执法者“赶出办公室”。“食药警察”要避免这样的官僚惰性,发挥其执法效能,还需在法规制度上严格控制。

另外,对于“食药警察”执法本身,同样得纳入权力的监督制约之中。特别是以往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甚至衍生出执法权腐败,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时,切不可忘了对此作出有效的规制与防范。(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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