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违法被行政拘留10天。(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小张两次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予以15天的拘留,最后给予小张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办案人员已认为是“酌情从轻”处理,但依然遭受了很多人的质疑。大家认为小张虽然违法在先,但他见义勇为,举报了这一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功大于过,应该免予处罚,甚至应该给予奖励,这样的一个好人不仅没有得到奖励,还要背上处罚,实在太不公平。
其实办案人员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做的,无可厚非。只是如果小张在那名姑娘向他求救后,无动于衷,不去报警,这一强迫他人卖淫的窝点,不知还要“逍遥”多久才会被警方查处,洗头房里被强迫卖淫的姑娘,则不知还要忍受多少凌辱,受到多大的伤害,对姑娘来说,小张就是救星。小张明知自己报警,等于是向警方“自投罗网”,让警方追究自己嫖娼的违法行为,他还是选择了报警,这一行为本身就值得人钦佩,如果他在姑娘向他求救后并不报警,到现在也不会有人知道他嫖娼。
很多人认为不该对小张予以行政拘留,而应该对他予以奖励。笔者倒认为,一码是一码,小张嫖娼的事确实存在,如果不予追究,恐怕也会助长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法律尊严何存?但小张提供了犯罪行为的直接线索,这是见义勇为行为,应该予以奖励。从事件本身来看,这样做能保证公平与公正处理;而从鼓励公众举报,惩恶扬善的长远目的来看,给予小张奖励,也能让小张的见义勇为行为起到一种好的表率作用。
没必要在罚与不罚,惩罚还是奖励之间纠结,违法行为不能遮蔽小张的立功表现,而见义勇为也不能说此人的违法犯罪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奖励善行,并没有混淆是非,而是避免了法律与道德被“一锅炖”,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保护了见义勇为等美德。
在我们的道德标准中,过于喜欢泾渭分明,要么是伟光正的英雄形象,要么则是猥琐的“嫖客”角色,好像好人就必定是好人,坏人就必定是坏人,但人性是复杂的,英雄也会有缺点,十恶不赦的恶人也可能有良心发现的时候。对丑陋、不文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谴责与打击,也要对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人性中善的一面“发扬光大”,而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潜滋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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