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广春
17日,媒体曝光了跨越湖北和河南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教育部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河南省招办也回应已派出工作组对案件进行查处。广东省考试院副院长黄友文认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从刑法层面加大替考等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作弊入刑,才能起到威慑作用。”(6月18日新华网)
河南省此次已查实违规违纪高考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这些高考作弊考生之间,是不是有联系的团伙作案,高考作弊组织者有无与监考老师相互串通,作弊者是怎样从严格的高考识别防御系统通过等信息,都有待侦查揭开真相。但除了高考,周密筹划的公务员考试、成人考试等,也有作弊现象,甚至事关人生前途或利益的所有关键性考试,都会出现购买作弊工具,影响考试真实性的情况。防止考试作弊方式方法越来越先进、独特,考试作弊现象却愈演愈烈,的确有出台考试法,将考试作弊列入刑法处罚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了防止替考等考试作弊现象,各地相继采取了考场信息屏蔽、考生入场有电子仪器检测、指纹采集核对、人脸识别系统等措施。这些源于科学技术领域的防范措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需要,但却都是应急式预防,客观上,这使诚信考试的考生也被疑似为作弊考生,考生、监督老师等又都人心惶惶,结果却仍然防不胜防。考试时不能及时发现的作弊现象,多是在考试后由群众举报和线人提供信息,使考试作弊情况得于暴露,相关方面才匆忙介入调查处理。
其原因,一方面,是想钻考试程序漏洞,靠捷径升学、入职的大有人在,另一方面,是对考试组织者、作弊者、监考者的责任追究或处理,缺乏震慑力,负有重大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只是相关“组织者”等,处理渎职老师或官员的责任也近乎于“零”,对那些参与作弊和直接获益的考生,至多也就是获得禁考3年或5年的惩处,没有上升到违法犯罪需接受刑事处罚的层面。此次,湖北、河南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更突出了类似现象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出台考试法,使考试作弊入刑,既是严肃考试纪律和风气,提升考试公平,也是加大考试作弊的成本与代价,为对考试作弊等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使涉及考试作弊的考生、组织者、责任老师和官员,都纳入考试法的规范范围,按照组织、参与、涉及考试作弊的不同情形,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而在无法依法处罚的状态下,违规替考等作弊的参与者等,更多受到道德、纪律层面的处理,很难获得遏制考试作弊的效果。
出台考试法,对考试作弊者“零容忍”,旨在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以形成良好的考场之风和纪律。让考试作弊或涉及考试作弊者都付出代价,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进而实现升学、录取、晋升等公平,都将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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