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胜通讯员吴晓燕)一对中年夫妇在秀峰区租房无证加工螺蛳肉,为自己的私利,从去年8月开始,他们往螺蛳肉中加入甲醛以防腐臭,在菜市销售,作案时间达5个月。今年1月,他们被秀峰区有关部门查获。日前,经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秀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据查,2012年,男子刘某(46岁、文盲)与其妻杨某(45岁、小学文化,和丈夫均为临桂县农民)在秀峰区官桥村委会罗汉山西村租用房屋,无证加工螺蛳肉,并将螺蛳肉送市西门菜市销售。当年8月的一天,刘某在菜市场与他人聊天时,听说往加工好的螺蛳肉加入甲醛能延缓腐臭,遂在菜市场附近购买了一箱甲醛共20瓶,总计150元。
刘某交代,因螺蛳肉保质期比较短,容易发臭,加点甲醛就闻不出臭味。刘某将螺蛳肉装入桶内,放满水,再倒入少许甲醛,浸泡约一小时,再捞起螺蛳肉,按每箱20斤用编织袋包装。随后,刘某将加工好的螺蛳肉送到西门菜市,卖给一些菜贩子,有时也零卖给买菜的老人,一些熟客还常来买。一些餐馆经营的螺蛳酿和炒螺蛳菜品,也是从该菜市购进的螺蛳肉。
今年1月7日,秀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对刘某加工的螺蛳肉进行取样检查。经检验,所取样的螺蛳肉中均含甲醛成分。当天,趁执法人员暂离,刘某竟将加工好的螺蛳肉赶紧送菜市场全部销售。掌握证据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杨某两人传唤接受调查。1月17日,两人被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月12日被秀峰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刘某交代,购买的一箱甲醛已用了6瓶,打烂了2瓶,还剩下12瓶。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杨某明知甲醛属于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有毒物品,仍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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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甲醛为高毒性的物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高居第二位,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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