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杰
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7月12日上午,“摩的”司机陈作雄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车被扣押。12日下午,陈作雄携带写好的“申冤书”在蓝山县交通局运管所上吊自杀。(7月23日新京报)
陈作雄的死,不管是冤还是不冤,都足以成为引爆舆论火药桶的导火索。新闻挂网后8小时,搜狐网网友评论就多达67660条,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切。7月22日,蓝山县调查组公布调查结论,称没有“钓鱼执法”,对陈作雄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一次合法的执法,为什么会导致一个鲜活生命以极端的方式殒灭,为什么会导致一边倒的舆论讨伐?
结合陈作雄案来看,运管所履行职能打击“黑摩的”,而从事“黑摩的”生意的,往往又是家庭比较困难的群体,打击则可能影响相关人员生活来源,不打击则可能影响城市的各项创建工作。打击与不打击、管理与不管理之间,折射了城市管理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执法悖论。
不光是“黑摩的”,整治违规摆摊设点、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等,都会因为执法主体和客体不同的当事立场和利益角度而出现矛盾冲突。按理说,出现这些矛盾冲突是正常的,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的任何群体都会因为利益而产生矛盾。但如果被执法者要以“以死鸣冤”的方式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从而得到想要的“公平处理”,这个代价未免也太过于沉重。
这些年,不断加快的城镇化进程催生了一批“新市民”、新阶层和新职业。然而,也就在这个进程当中,小商小贩拿秤砣与城管互殴、农村妇女为阻止强拆喝农药自杀等类似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执法主体认为规范管理有法可依,执法的客体则认为不偷不抢靠双手吃饭天经地义。城管执法的悖论时刻刺激着城市管理各方面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
从执法主体来说,解决执法悖论问题关键在于始终坚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如果时间上不能一严到底、地域上不能宽严一致、对待群众不能一视同仁,阶段性、差异性、选择性执法,就会让群众觉得法律法规有“空挡”、执法监管有“漏洞”、逃脱处罚有“机会”。同样的事有时处罚、有时不处罚,自己受罚、别人不受处罚,此地受罚、彼地不罚,群众焉能不怨声载道?从群众的角度而言,自食其力、自力更生首先应该得到肯定和褒奖,合理合法提出自己的诉求亦是应有之权利。但任何人也不能把生活困难作为违反法纪的理由,更不能以此绑架社会、妨碍正常的公务执法,不能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别人的权利之上。
当然,解决执法悖论的问题根本上还得靠发展和改革。社会保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就业氛围和条件不断得到优化,城市发展之“需”和相关群体之“需”持续得到平衡,本身就是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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