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日对12家日企开出12.35亿元的反垄断罚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在美国,本土与外资企业遭遇反垄断诉讼早已司空见惯,哪怕像苹果这样的巨头也不例外。
上个月,美国苹果公司宣布同意退赔消费者4亿美元,前提是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关于苹果与美国5家出版社非法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以削弱亚马逊公司在电子书市场的地位的判决。此前,美国33个州的总检察长对其提起集体赔偿诉讼,要求苹果公司赔偿消费者8.4亿美元。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微软公司就曾因被指控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构成市场垄断而遭到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最终没有被要求解体,但向竞争对手付出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更早以前,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这些重大经典案例对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为圭臬的美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这些公司都是全球行业翘楚,判例对世界经济格局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1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对垄断行为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打击力度,打击方式也与经济、社会情况的变迁保持着一致步调,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保证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良好的生存土壤,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1890年,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不再是简单防止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而是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以保障美国继续占领科技创新的前沿。同时,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寡头垄断开始出现。
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统计,去年该部门共发起92项反垄断调查,其中65项涉及并购交易,25项涉及市场竞争限制,多家在美外企牵涉其中。比如,去年有9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公司与两名高管承认在美国多次合谋操纵价格,同意支付7.4亿多美元刑事罚款,两名高管面临牢狱之灾。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一改小布什政府对大公司垄断行为的宽容政策,回归克林顿政府从鼓励创新和技术变革目标出发实行强有力的反垄断,大公司要想在美国从反垄断官司中抽身,常用的办法是支付巨额罚款“花钱消灾”,而这几乎已成国际惯例。
□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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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查”重于“罚”
从各国的经验看,开罚单都是反垄断的主要法宝。不过,罚款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起到警示和纠错的作用,不会罚到企业元气大伤或破产。
记者所在的德国就是这样。一旦德国联邦反垄断局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就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对违法者开出罚单。按照欧盟的统一指令,确定反垄断罚款金额主要分两步走:先是根据涉案企业当年在涉案地的销售额确定罚款基数,再按涉案年数算出罚单总额。
其中,罚款基数会视情况有所调整,这主要由执法者裁定。罚款的原则是:要确保能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彻底无利可图,从而达到阻止违法的效果。德国法律规定,罚款上限为10%,即不能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全部销售收入的10%,而在特殊情况下,执法当局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困境减少罚款。
近些年来,德国反垄断案例持续增加,根据联邦反垄断局数据,1994年至2005年间,共查处垄断案31例,而2006年到2012年共61例。
在诸多反垄断案例中,有一个例子让人印象深刻。大概两年前,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局长安德里斯·蒙德特一家通过德国在线旅馆预定网HRS订了一间客房,去南德风景宜人的基姆湖畔度假。而当他后来想延长一晚时,旅馆却要求他多付5欧元,原因是旅馆与HRS签有协议,只有通过后者预定才能获得最低价格。回到波恩的办公室后,蒙德特以个人身份检举这一做法,并成立任务小组,调查此类协议是否存在垄断价格的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反垄断局向HRS发出了警告,勒令其停止协议。
该案例反映出德国反垄断执法的一个基本思路:即普通消费者可以举报垄断行为。正因如此,德国联邦反垄断局专门向公众开辟了投诉通道,鼓励人们匿名提供反垄断线索。另外,在该案例中,联邦反垄断局并未动用罚款工具,这反映出德国反垄断实践中一个基本原则,即相较于事后的“罚”,具有警示作用的“查”更重要。
德国反垄断的“查”主要针对哪些违法行为呢?一是查企业间的同业联盟。例如,由于21家德国香肠生产商数十年来定期会面,讨论市场发展和价格设定,反垄断当局今年七月对其处以总计3.38亿欧元罚款。二是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德国,如单家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三家以下企业的共同市场份额达到50%,或者五家以下企业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这些企业依仗其强大实力,低价倾销、限制其他企业竞争、强迫消费者或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时,就将受到反垄断处罚。三是查企业兼并购,以防出现市场垄断。四是查公共采购招投标,以保证透明、无歧视的自由竞争。
总之,德国反垄断调查涉及各行各业的各个环节,这也使得经营者大多能自我约束并主动遵守竞争规则,以至“查”重于“罚”,“查”多于“罚”。相较之下,我国反垄断立法时间不长,需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反垄断意识,以促进反垄断向常态化推进。
□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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