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是一个广为流行的口号。命案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类案件。毫无疑问,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首要责任。
以“命案必破”为目标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破案率,却在根本上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违背了客观实际,曲解了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如果用以指导侦查实践,极有可能导致有罪推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人身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同时,“命案必破”不仅仅是激励口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治任务,甚至与官员的仕途挂钩。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命案侦破率达到百分之百。就我国实践而言,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在当地机关声称已破案之时,其实真相并没有出现,却让无辜者饱受牢狱之灾。
事实上,责任意识和办案效率的根本改变取决于系统的制度化建设,而非取决于决心的大小。为了激发广大公安民警侦破命案的积极性,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奖惩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命案必破”口号的提出,一是折射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思维方式问题。二是为了追求破案,不惜有罪推定,只感兴趣于有罪证据的获取,而漠视于无罪证据的收集。三是导致少数公安民警无视办案程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命案侦破没有彩排,也不是演电视剧,没有置身其外的观众来告诉我们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尽可能地还原真相的“回溯”过程中,纰漏无法完全避免,总有个别命案的真相难被揭晓。这其实是实事求是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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