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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去年4月,安徽宣城籍女大学生江亚萍想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话务员,却因非南京户籍被拒,她认为遭遇户籍歧视,于是决定诉诸法律。上周,这起“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有了新的进展。经过15个月的马拉松维权之战,江亚萍已拿到了11000元的赔偿款,这也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一个句号。(据8月8日央广网)
自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首例性别就业歧视案”、“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到此次“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虽然都是“首例”,但核心均是“就业歧视”。该案胜诉,有人认为其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部分观点看来,虽胜犹辱。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网站7月11日发布一项文件,禁止户籍歧视和院校限制。
原告获赔虽胜犹辱
很多网友都认为,获赔11000元,恐怕连请律师的钱都不够,更遑论误工费和精力了,这种高耗能的起诉,意义不大。也有人认为,赔款再少,也算是赢得了尊严和公平,也能为其他就业中的户籍歧视带来参考价值。第二个观点看似很有道理,但是,江亚萍真的算胜诉了吗?调解的结果,不是法院的判决,充其量算是被告的妥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利,而且这个案例也很难被复制。
江亚萍获赔,或许有两点原因:一是被告主体是政府部门,虽抗诉的资金雄厚,但其名
声“耗不起”,故选择了妥协;其二,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曾提到,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但缺乏长期的、刚性的制度保障。再者,非高校毕业生就可以被户籍歧视吗?中央关于户籍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未来不但城乡二元制户籍壁垒的坚冰会慢慢融化,而且区域性户籍的限制也毫无意义。但户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户籍歧视如何处置?还将是一个尴尬的难题。期待着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胜诉,为以后法院处理劳动就业中的户籍歧视树立一个参考标本。
(黄齐超)
多些“秋菊”少些歧视
我倒觉得,不能过于功利地看待这件事情。对于江亚萍来说,她矢志不渝地打官司,很有点“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意思,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赔偿,而主要是为了“讨个说法”,为了证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是错的、违法的,现在,她的这个目的达到了;而对于社会来说,江亚萍的维权之举颇有“公益诉讼”的价值,她的胜诉不仅激励着后来者,而且为今后类似的诉论提供了判例。更重要的是,这起诉讼给“积非成是”的户籍歧视敲响了警钟。相比这些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江亚萍获得多少赔偿并不重要,她马拉松式艰难维权显然是值得的。在某种意义上,赢得这场官司的并不是江亚萍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江亚萍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认死理、一根筋、不讨个说法誓不罢休。其实细想一下,这种“认死理”是多么可贵的品质,究其实质,就是内心充满了对制度的信仰、对公平的执著。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国务院2013年、2014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都明确强调“不得将户籍作为招聘的限制性条件”。但揆诸现实,且不说社会单位招聘,又有多少户籍歧视夹杂其中。从这个角度看,“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虽然画上一个句号,但破除就业歧视仍在路上。就业歧视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社会上敢于较真儿、,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向江亚萍表达敬意。 (晏扬)
万元赔偿不是“句号”
虽然这起案件结束了,但笔者认为,1.1万赔偿不应是这起歧视案件的“句号”,而应该是这起户籍歧视案的“冒号”。笔者认为,这个“冒号”的后面,应该还有事可做。其一,相关部门应公开向江亚萍公开道歉。很显然,这是明显的户籍就业歧视,金钱赔偿是一个方面,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公开道歉,这个道歉,一方面是对江亚萍的精神补偿,一方面也是让自己汲取教训,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进行一次反户籍歧视教育。其二,必须建立反户籍歧视制度法规。未来有望逐渐淡化户籍区分,但是,现实中,一些城市,一些部门还在搞户籍门槛限制,为此,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反户籍歧视制度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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