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不少市民了解了新规后,都表示支持。但也有些市民觉得“新规看上去很美好,但真正实施起来恐怕不好操作(详见本报8月23日4版)……”的确,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现实却问题重重。究其根源,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严格限定于“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以及必要时间”。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工伤认定滥用,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免赔条款”。何为“必经路途”,多长时间算是“必要时间”?即便从常理来说,也难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而另个角度看,这个表述留下了无数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此,亲爱的读者们,你又有什么看法?
彰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凌其友(平果)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些都属于“上下班途中”。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些都属于合理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权当是“望梅止渴” □何 凡 (靖西)
关于“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个敏感话题,其中什么是“合理活动”?何为“合理路途”?多长时间算是“合理时间”?这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都作了一些解释。可为何大家听了还是云里雾里,不清楚界定不说,疑虑反而有增无减?部分市民认为,模棱两可的表述,只会留下无数的不确定性,对具体执行者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
古时候,曹操利用人们对梅子酸味的条件反射,编了个“望梅止渴”的故事,成功地克服了干渴的困难。那么今日的“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算不算是现代版的“望梅止渴”呢?我们真得拭目以待。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政府顺应民意制定保障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是件好事,老百姓也梦寐以求!但是出台的政策为什么就不能说得明白些呢?字典里“合理” 基本解释: 合乎道理或事理。既然“合乎道理或事理”的事都是合理的,那不就简单了吗?就是说下班回家,除了干“违法犯罪”的事出意外之外,其余的意外都算工伤,还有必要提出那么多条条框框吗?
是人性化的体现 □戴天敏(田林)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温暖了职工们的心,是人牲化的体现。但是“同是回家,如果走不同的路线算不算合理路线?下班后一面去买菜,一面又去逛街算不算合理呢?这些复杂情况可能给工伤认定带来一定难度。为此,有关部门对新规条款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要进行了认真细化,否则对工伤认定肯定会遇到不少问题。
深入了解新规才能更好执行 □林光贵 (右江区)
最高法对认定职工工伤作出了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对“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真正的以人为本,更加的人性化,合情化,合理化,实际化。
过去,对职工工伤的认定只局限于发生在生产车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都不能算作工伤。现在,新规不但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下班顺道买菜发生意外也算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受伤,只要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算为工伤。这一新规使人感到高兴,但也有人喜忧参半,认为讲的很美,做起来就有困难。不可否认,在执行新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我认为,只要相关部门和职工们深入了解新规,实行起来就不难,新规所明确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就是最精细,最清楚的依据。只要符合“四种情形” ,相关部门就应尽快开通快车道。对于职工来说,应抱着实事求是,忠诚老实的态度,正当、准确地恪守“四种情形” 不要钻牛角尖,不要滥用工伤认定,这样才能准确执行工伤认定新规。
下班回家顺路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赵永红(靖西)
毋庸置疑,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新规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以人为本”出发,也正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还有什么异议呢?
下期话题
携带大量物品坐公车,你怎么看?
每到上下班时间,公车上看的最多的就是前面乘客的后脑勺了,耳边传来的永远只有这么一句话‘前面的乘客往后挪挪\’。”人多尚且如此,若是你所站立的位置旁边还摆放着几件大型的物品,其所占据的面积足以容纳2~3个人。此时此刻,您又会怎么想呢?本地网友“嘉嘉公主”就遇到了此类情况,并发出了疑问“坐公交车可以携带多少物品(详见本报9月3日6版)?对此现象,市民大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认为都是为了生活,没必要去计较这些;但也有市民认为坐公交车携带太多物品影响了其他乘客。对此,亲爱的读者们,你们是怎么看的?
新规体现人文关怀 □陈学文(右江区)
最近,最高法新规明确指出:职工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由于新规从关心职工的人性化出发,因此受到人们普遍的赞扬。但有一些人担心 ,新规的“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在出事时难以界定。我认为不必担心。例如下班回家途中,顺道附近买菜的分别有几个市场或超市,你到这几个市场或超市买菜的线路也算是 “合理路线”,因为这合情合理。再说“合理时间”,如果你是为了工作,因故不能按时下班,你回家途中这个时间也算是“合理时间”,因为这也合情合理。最高法新规的“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就是要彰显出对职工受伤害的关怀与宽宏大量。由于职工受伤害有多种情况,因此文字表达时不可能表达得面面俱到、十全十美。只要你受的伤害是由于意外或自己过失造成,合乎情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等情形,新规定会给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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