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9月16日电(记者 裘立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
同案宣判的还有被告人董一麟,董一麟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人期间,在丁桥兰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合计8900余万元,并给政府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张新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现金、轿车、房产、土地开发权及低价购房等形式,先后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4亿余元,并为请托人在项目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新在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期间,伙同被告人董一麟采用骗购市政府用于拆迁安置的商铺归个人所有的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合计人民币105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侵吞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公款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新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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