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晚,家住北岛经济开发区南海街道的李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从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致李女士头部、右肩等多部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和交警部门电话,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司机王某最初还拿出1万元医疗费,但当他听医院说李女士颅脑受损,以后会成为残疾人时,就不再支付医药费了。无奈之下,李女士的丈夫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北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法定责任进行赔偿。
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摇号委托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9月3日,该鉴定所出具意见认为,李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后智能损害,构成九级伤残。
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不被准许
在法庭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王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颅脑损伤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且原告恢复良好,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进行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本案对原告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由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委托当地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体实施,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机以病情稳定为准,时机是否成熟由专业鉴定人员最终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在事故发生8个多月后,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其前提就是认可李女士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且符合各地6个月以上的操作惯例。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未成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鉴定时间这一程序上具有违规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脑部伤残构不成九级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法院判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其他损失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人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有四种情况,一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没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以鉴定时间过早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信。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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