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作用。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同时,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预防、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和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借鉴14个省(区、市)试点的做法,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监
政策解读·聚焦新《安全生产法》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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