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2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日前该局对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石湾煤矿“10·13”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认为,此次事故是严重违反了安全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
2014年10月13日8时15分,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石湾煤矿一采区机轨下山距底弯20米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运输队1名工人死亡。这起事故是严重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安全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充分暴露出了该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培训教育不扎实、现场管理不到位、“三违”现象未杜绝等突出问题。通报要求:公司要坚决防止麻痹松懈,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双七条”,抓住煤矿矿长这个主要环节,将责任落到实处。要强化监管责任,严格追究事故责任,煤矿企业要求发生事故的煤矿,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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