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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遗愿:房归孝顺女儿 兄长搬进就不走

来源:达州晚报 2014-11-05 13:57   https://www.yybnet.net/

3年了,父亲生前遗愿,要将房子留给照顾他的女儿和女婿,但兄长却偏偏住进来不愿搬出去。到底是父亲偏心,还是另有隐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宣汉人老吴共有六名子女,2002年,老伴去世后,他便跟女儿吴某菊一起生活。2008年8月15日,因当地开发拆迁旧房,老吴获得安置房一套的购买权。随后,老吴给付购房款32000元,取得了此套房的居住使用权。

两年后,老吴在当地相关部门找到杨某、罗某某二人,要求办理代书遗嘱。杨、罗二人对其进行询问并代书制作笔录一份。老吴在笔录中称,其个人财产有一套安置房,因他一直随女儿吴某菊、女婿生活,由女儿赡养,患病费用亦一直由她承担。故嘱后事由女儿料理,不需其他子女尽义务,那套安置房由女儿吴某菊独自继承,其他子女不参与继承。

2011年1月,因老吴病重,儿子吴某福接他到家居住,3个月后,老吴因病去世。吴某菊购买棺木一具,在吴某福的协助下办理了父亲后事。而后,吴某福即搬至安置房不走。吴某菊忍耐2年后,终于起诉至宣汉法院。

宣汉法院查明,老吴生前除该份遗嘱外,无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另查明,第三人吴某发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宣汉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吴某菊支付吴某福垫支的其父去世时丧葬费6千元;吴某菊在支付第三人吴某发应分得的遗产分割款31702元后,取得对其父遗产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吴某福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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