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灌云县原教育局局长祝某被多人实名举报,举报者称,祝某在其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权在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程中谋取私利,4年间,200多个“民办教师转公办”名额被卖掉。 (据2月8日《现代快报》)
对此,当地教育局回应称,上个世纪末,灌云县幼儿和小学教育师资队伍严重不足,当时,经灌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该县教师进修学校新办小学和幼儿教育培训班,计划各招收200名学员,“这个计划根本没有占用当时民转公的一个名额,是另外的。”按照计划,小学教育师资培训班培训费30000元,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享受中师学历待遇,参加教育局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分配到农村小学任教,幼儿师资培训费则为1.5万元。
这一回应试图说明,当地并没有在“民转公”中卖名额,而是新增招收200名小学教师,对于这些人员,先要缴纳30000元参加培训,培训合格之后,就成为公办教师。这一回应难以消除公众的质疑,反而暴露出当地政府招聘公办教师存在的违法乱象,是政府借民转公的机会牟利。
首先,当地政府怎么可以自做主张,发文认定参加进修培训班的人员,就享有中师学历待遇?并认定其有教师资格?虽然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地方政府有认定权,可是,申请者必须是“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而《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按教师资格条例,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没有幼儿师范、中师毕业证的申请者,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而不是参加县政府举办的培训,认定具有学历即可。当地政府的做法,涉嫌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如果招生关、质量关把关不严,只要报名交钱参加培训,都可合格,那么,培训就更是一个幌子。
其次,参加这一培训班,要缴纳30000元培训费,这在当时当地可谓天价,普通的社会人员,能拿出这笔钱吗?这种培训收费标准,某种程度说,就是花钱买名额,就算不是侵占“民转公”的名额,也是拿公办教师的招生名额,在做买卖。这不是从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着想,而是想从教师招聘中赚一票。
需要追问这一笔培训费究竟去向何处,是公共财政,还是政府小金库,抑或是少数个人的腰包。如果是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这无疑是以权谋取私利,而就是进入财政,也要追究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责任——把高收费的培训与招聘公办教师挂钩,推卸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也让教育严重商业化——以及违法责任,以地方政府规定,消解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地政府声称,这些培训名额,没有侵占民办教师的权利,这也需要深入调查,如果没有侵占民办教师的机会,为何当地到现在为止,还有民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对于代课教师,我国各地政府应有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对于合格的民办代课教师应一律转正为公办教师,而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则进行转岗或者清退,转岗者要合理分流,清退者必须给予相应补偿。令人困惑的是,有的民办教师育人几十载,但在转正时被认为不合格,有的地方把民办教师清退后,又以合同教师、临时代课教师聘回,给他们低于正式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这其实是以此“节省”对教育的投入。
如此“开源节流”,显然是用错了地方,在“开源”时滥用权力,在“节流”时不履行对教育的保障责任。归根到底,都是没有依法治教。对此,必须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当地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的滥权和失职责任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给公众和当地民办教师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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