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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过劳死”上升为法律概念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5-04-18 03:02   https://www.yybnet.net/

□洪丹

过度加班、精神压力大、饮食不规律、通宵熬夜……各种不良因素正在不断透支现代人的健康。从淘宝卖家通宵熬夜导致“过劳死”,到几天前的36岁清华IT硕士张斌被人发现猝死在厕所马桶上,越来越年轻化的“过劳死”悲剧给公众敲响了警钟。近日曝光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斌生前两个月曾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且周末基本无休。

在我国,“过劳死”既非临床医学概念,也非法律概念,仍停留在社会学概念。“过劳死”发生的高危人群,其工作强度之大远远超过人自身的承受能力,严重透支了自身的体能与脑力,心脑会因此骤然停止工作,结果表现为猝死,而猝死的死亡原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也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针对频繁加班猝死的情况,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只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若长期疲劳导致在睡梦中猝死,则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尽管我国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加班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追求效益时,往往只是从工作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论是绩效激励还是升迁许诺,都不过是不同形式的追求效益。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是猝死事件本身,还要从制度方面去考虑如何使劳动法有关规定真正得以落实。

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在我国还得不到足够重视。这不仅仅是指个体的重视,在繁重的工作、极强的竞争之下,个体甚至谈不上选择的权利,因为捆绑在职业之上的压力太多,经常身不由己。不可否认,“过劳死”的出现有着很强的社会属性,包括社会的劳动文化、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因此更重要的是制度构建上的重视。毕竟劳资关系终究是一对矛盾的关系,这对矛盾一方面要求企业自律,尊重法律,从创新、组织力、工作流程、技术积累、战略等方面挖掘潜力,而不是将延长人员工作时间作为唯一的战斗力。另一方面更加需要社会第三方力量来进行监督,那就是必须不断完善劳动法和加强集体谈判力度。同时,推动“过劳死”上升为法律概念,以保障劳动者权利、规范企业责任,也未尝不是一种方法。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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