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汪某与余某1996年结婚,两人均系二婚,感情基础差,婚后时常闹矛盾。1997年,汪某将余某赶出家门,从此两人再无经济交往,余某靠捡垃圾为生。因无栖身处,余某拿出捡垃圾的收入以及向亲朋借的几万元、捡拾的半截砖头等建筑材料,自建了一楼一底房屋一幢。2012年,因城市规划,余某自建房被拆迁,开发商与余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4套商品房的安置补偿。
2015年,汪某起诉与余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余某因自建房拆迁获得的4套安置房。通过法院审理查明,余某修建的房屋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修建,即使建房时双方已分居且没有经济往来,但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房屋也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汪某与余某共同分割了该房屋拆迁所获的安置房。
法官提示:不少人都认为只要夫妻分居满一定年限,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各自挣的财产理所当然应归各自所有。这样的认识看似合乎情理,然而却是错误的。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途径,要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要么到法院诉讼离婚。只要没有离婚,即使分居,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分割的权利。(肖丽娟 本报记者 向也)
18年前,开江女子余某被丈夫赶出家门,经过辛苦打拼,余某自建了一幢住房。但由于不懂法,面对4套商品房的安置补偿,余某不得不和已分居18年的丈夫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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