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在法庭上
4月发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5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名驾驶人员均被诉危险驾驶罪。朝阳区人民法院微博消息称,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两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京N679Y2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京NNR458号“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举证质证时,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我错了,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了伤害,我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以后绝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于某某同样表示,“我很后悔,我给社会、家人带来伤害,非常抱歉,我今后不再做违法行为,多做有益的事情。”□中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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