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富少淫魔”李宗瑞被控迷奸偷拍案,1名被害人以她惨遭李性侵偷拍,迷奸影片迄今仍在网站流传,让她“痛不欲生”,向台北地检署申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40万,成为李宗瑞案第一位申请被害补偿金的被害人。但可惜的是,由于她申请时早已经超过两年法定时限,台北地检署本月已驳回她的申请,拿不到被害补偿金。
李宗瑞案发生迄今已经5年,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案发后两年内没有提出申请补偿金,就不能申请,因此遭李性侵的10多名被害人,全部未在两年的时限内提出,依法全部均不得申领被害人补偿金,只能寻求民事途迳求偿。
李宗瑞被控迷奸偷拍案,李一审获轻判,但高院认定李对14名被害人性侵、19人偷拍,其犯行恶劣、胆大妄为,依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妨害秘密罪重判李79年7月,执行有期徒刑满贯刑度30年,目前全案最高法院审理中。
1名被害人去年向台北地检署递状,申请犯罪被害人补偿金。她说,她事后因友人告知她遭迷奸的影片,在国外网站流传,才知遭李性侵。她与李只是普通朋友,李对她作这种事,让她痛不欲生,影片现仍在网络上流传,已毁了她一生。
被害人向北检申请被害丧失或减少的劳动能力最高金额100万,以及精神抚慰金最高金额40万。北检受理后,因本案是李宗瑞案发生迄今第一起申请性侵害犯罪被害补偿金,因此相当慎重。
但北检审核发现,被害人在2011年5月23日遭李性侵,却迟至2014年5月21日才向北检申请,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补偿金只有2年的请求权,从知有犯罪被害时起2年内没有提出申请,就不能再申请。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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