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实:最近,江苏某大学的8名应届毕业生因为庆祝与热闹而玩起了“炸金花”,因为“炸金花”涉嫌聚众赌博被拘留,当场被收缴赌资920元钱。根据相关法律,警方认为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从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此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判断其行为性质及处罚程度是否正确与合理,一要看清其动机与目的;二要看到情节与危害。大学生毕业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游戏,而且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显然,既无营利的目的性,更无赌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游戏的娱乐性。况且,无论是数额还是次数,均不具有危害性。
尽管有8人参与游戏,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聚众情节。因为这8人来自于同一个宿舍的同学,在相互关系上相当于亲朋好友。在平常的执法实践中,对于赌博行为乃至赌博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抽头”。平常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之间逢年过节的打麻将、“炸金花”属娱乐行为,即使有彩头,也不以赌博论处。
虽然本案不涉及赌博罪,但不妨先谈谈赌博犯罪,其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态。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具备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条件,但输赢对其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学生们“炸金花”对同住宾馆的旅客带来的噪音影响,是应该批评教育的。
由此,又引出了一个“惩罚合理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惩罚在社会中为何能够存在、又为何能够被人容忍乃至接受并长期有效运行的复杂机制。其中既有人权保障的法理元素,也有人道主义的哲学因素,一时难以得出结论。但是,我们就此展开讨论国家惩罚权力的谦抑与惩罚技术的变革,还是很有意义的。
总而言之,作为公权力,需要思考惩罚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情节轻微也无社会危害性的公民面前,国家机器是否需要如此彰显其公权力的扩张性?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能否趋向宽容和轻缓化呢?
—— 据《新京报》 刘桂明/文
从“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行为哲学上分析,严厉处罚以塑造青年正确的行为意识,执法者的初衷或许不乏善意。但人们担忧的是,这种处罚是否过重,又会给即将毕业工作的8名大学生造成什么后果?
出于对警察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也罢,出于对大学生人生前途的忧虑也罢,都需要以法治的思维来评判警察的执法。赌博是否构成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8个大学生在集体出游途中打牌,一块钱一局,警方当场收缴的全部赌资也只有920元钱,是否够得上“营利”值得商榷。
当然,将聚众赌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没有疑异,但其前提也应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无论在公安部的文件还是一些省的地方性规定中,都明确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亲朋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本案中的8人都是同学,其“聚众赌博”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是否大到需要顶格处罚的程度,也值得商榷。
对执法而言,处罚不是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这起执法中,面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合乎比例的执法,体现出教育的功能。如果需要处罚,结合违法的具体后果与危害,采取警告的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执法目的。准确理解立法的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法律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操作条款,一些看似不严的执法很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 据《京华时报》 兵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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