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7月19日《新闻晨报》)
对待专车的态度,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态度,连不同的部门也有不同的态度,老百姓的态度更是泾渭分明。且不表“专车非法营运”到底是否合理,但为整治专车营运,却要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所属街道,这在市场经济下,尤其是中央提倡“互联网”的思维下,就是一个笑话。
如果倒退几十年,人们对通报单位并不陌生。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多数是集体的一份子,更多的是一个“单位人”,单位负责其工作、学习、婚姻、计划生育等等,乃至于要办学养育职工的子弟。但时过境迁,如今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单位与个体权责对等,每个人活单位都已经厘清了权责界限。一个简单的例子,多数企业都叫“有限公司”,“责任有限”正是法治的彰显。
如今,每个人在工作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劳动法等的保护,个人在非上班时间拥有自己的不受干扰的权利,法律规定带薪休假,设置法定假日,规定加班要付加班费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界定。相反,公民在非上班时间,出了什么问题,也无需单位负责,工伤时间的界定也是基于此。那么,问题来了,上海交通部门将个人在非上班时间的行为,通报给单位是什么意思呢?是要单位惩戒职工吗?但问题是,根据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个人拥有工作的权力,企业无权对员工非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惩处。由此,交通部门的做法无疑有僭越法律之嫌。
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了多年前,河南郑州出台交管新规,个人违反交通规则,所在单位或社区要承担“连带责任”,须派人协助维护交通。当时就被专家指出,此种做法有“株连”之嫌,并于法无据。如今上海交通部门株连单位的做法,在本质上和郑州当年的城市管理思维一样,都是混乱和不合逻辑的,正如网友的一个追问——如果有职工杀人,单位该判多少年?
动辄“通报单位”不是一个好习惯,是法治倒退,是一种城市管理的无能。其实,专车的存在本身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交通管理者管不住的,不然,何以措施频举,以至于“赖上”开专车者的单位了?除此外,城市的管理都有章可循,每个部门都有自身的责任,随便模糊各部门的权责界限,只会付出高昂的社会治理代价,更会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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